被骗35万!三明“黑医生”被抓了!

发布时间:2025-07-24 10:18  浏览量:1

7月18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福建省广播影视集团联合打造《热案大家谈》节目刊播了由三明中院报送的尤溪法院典型案例《宠物猫的天价医疗》。

基本案情

宠物是许多家庭不可或缺的一员,它们带来了欢乐与陪伴,甚至成为了很多家庭的“宝贝”。然而在三明尤溪县,却有一对夫妻利用宠物主人对宠物的关爱,假冒宠物医生,精心策划了一场“宠物医疗骗局”,以虚假的医疗记录和夸大的病情,骗取宠物主人的钱财。

小林是一位爱猫人士,从小就特别喜欢毛茸茸的猫咪。2019年9月,她在网络上看到姜女士发布的一则领养猫的广告,照片中的猫咪非常可爱,一下就打动了她,于是挑选了一只带回家。

随着这只小猫咪的到来,小林的生活多了几分欢乐。在养猫的过程中,姜女士频繁在微信上和小林交流养猫心得。

一来二去,双方因猫咪结缘,在生活中成了好朋友。在接下来的日子里,姜女士以帮助照顾猫咪为由,多次向小林出售猫粮、药品等宠物用品。

2020年7月,小林的猫咪出现了便血的情况,姜女士向小林建议,并帮忙把猫咪送到福州的宠物医院进行详细检查和治疗。

而此时,小林并没有想到,由于她出手比较大方,姜女士的贪婪之心悄然滋生……

利用小林对猫咪的关爱,姜女士用她丈夫纪先生的微信号假冒宠物医师,并将昵称改为“宠医”,不断向小林虚构猫咪的治疗费用。

在接下来的一年多时间里,姜女士通过“宠医”微信号,多次通过虚报高昂费用、夸大猫咪的病情、虚构检查治疗等方式,诱骗小林支付了高达263207元的医疗费用,并谎称这还是优惠后的友情价,而实际上,猫咪在福州宠物医院的真正治疗费用,仅为2万元左右。

此后,因小林无力支付猫咪的天价治疗费用,她决定暂停治疗。

但尝到甜头的姜女士,为了继续骗取单纯、有爱心的小林的钱财,她再次冒充宠物医生,谎称宠物医院的合伙人要退股,并以资金不足为由,要求小林退还之前所谓的优惠费用109300元,并承诺之后会重新返还。

然而,这些钱就像石沉大海,姜女士夫妻俩并没有兑现承诺,把109300元钱款返还给小林,而是将所得赃款挥霍一空。直到这时,小林才如梦方醒,在家人的陪同下,向尤溪县公安局报案。

在确凿的证据面前,姜女士和纪先生承认了犯罪事实,并退还了部分违法所得共计12万元。

最终,被告人姜女士、纪先生被尤溪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经尤溪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姜女士、纪先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冒充宠物医生,虚报医疗费、谎称漏算费用等方式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达352507元,其行为均已经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罪名成立。

法院判决:姜女士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纪先生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判处被告人姜女士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判处被告人纪先生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责令被告人姜女士、纪先生继续退赔给被害人小林人民币232507元。

本案中,诈骗者利用被害人小林对宠物的情感需求实施犯罪,近年来,这类在网络上以情感为诱饵、以诈骗钱财为目标的案件时有发生,那么,这类犯罪行为一般都呈现出什么特点?

请问蒋教授,法院判决认定姜女士和纪先生分别为主犯和从犯,而纪先生在本案中仅提供了微信号,在此类案件中,司法机关是如何认定其“明知并参与诈骗”的主观故意?

本案中,姜女士通过虚构宠物病情、编造医疗记录前后共骗取被害人小林35万余元,请问詹法官,法院为何判决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而非普通民事欺诈?民事欺诈与诈骗罪该如何界定、法律后果又有哪些不同?

请问詹法官,此案的判决结果有哪些积极的法律意义和社会意义?对于今后类似案件的司法认定有何参考意义?

请问郑代表,在网络社交空前发达的当下,是否可以整合政府、社区和互联网平台的力量,构建覆盖线上线下的防诈宣传网络,对此,您都有哪些建设性的意见?

时下网购经济与数字技术已经深度融合,请问郑代表,是否可以通过大数据算法等前沿技术来识别异常消费模式、虚假信息,来进一步防范网络诈骗案件的发生?另外,能否通过立法的手段,强制要求网络支付平台设置风险提示和资金托管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