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名”微商不实名 微购官司被驳回
发布时间:2025-05-22 17:18 浏览量:11
一网友以8500元向微商购买宠物猫,由于货不对板,她在起诉维权时发现微商提供的身份信息竟是假的。因无从认定宠物猫售卖人的真实身份,她的诉请被法院驳回。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办理的这起案件近日入选《中国法院2022年案例》。办案法官提醒热衷于参与微信购物等新型交易模式的互联网用户,面对繁多的网络购物渠道,对微商等非正常交易途径购物应当审慎使用。
2018年4月,张某在网络上了解到某微商有宠物猫在售,遂按指引添加其微信号咨询买猫事宜。随后,张某向这名微商转款8500元后,对方承诺通过航空快递方式寄送她选购的猫。
转账前,张某还留了个心眼,要求卖猫人提供其身份信息,对方也大方地发来一张身份证复印件照片。看到照片上的名字“陈某”,她安心地转了账,然后满心喜悦地等待着可爱猫咪的到来。
然而收到猫后,张某却发现“货不对板”。按照之前陈某给她发来的宠物猫视频,她很明确地告知对方自己选中的猫咪,但收到的猫样貌等特征却完全不一致。于是,她马上在微信上联系陈某要求处理。然而陈某就像石沉大海一般,再也没有回音。
不久,张某到南宁市兴宁区法院起诉陈某,要求退还8500元购猫款。
兴宁区法院受理该案后,通过公告方式向陈某送达应诉材料,然而陈某并没有联系法院应诉。
办案法官敏锐意识到,卖猫人极有可能冒用陈某的身份信息骗取消费者信任,遂联系微信平台调查核实卖猫人微信的实名认证信息。很快他们发现,该微信在不同时期有着不同的实名认证信息:2017年11月10日至2018年1月16日,实名认证信息为刘某;2018年1月17日至同年4月21日,实名认证信息为代某,是一名农村大爷。
于是,张某向法院申请撤回对陈某的起诉,转而起诉代某,要求其退还购猫款8500元。但代某就是张某要起诉的卖猫人吗?
法院送达应诉通知后,远在湖南某乡村的代某发来了当地村委会出具的一份证明,证明他一直是该村常住人口,从来没有变更过户口和身份信息,没有任何不良信誉记录,从来没有开过网店和做过电商、微商,有可能是身份信息泄露,被他人冒用于微信实名认证。
法院组织双方通过远程视频方式进行质询、相互发问,发现代某对微信使用操作的具体流程并不清楚,与卖猫人流畅使用微信进行交流、收款等行为并不相符。而张某也不能确定代某就是她要起诉的卖猫人。
兴宁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通过非正常交易的途径购买宠物,现有证据尚不足以充分证明她和代某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因此,法院判决驳回了她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审慎选择购物方式
因为交流、支付便捷,越来越多的人选择使用微信进行交易,由此也衍生出“微商”等新型的网络购物方式。与传统的线下购物和一般的网络购物不同的是,微商等非正常交易模式过于依赖交易主体的交易诚信,缺乏交易市场第三方合法性审查和监督,交易双方难以核实双方的真实身份信息。如果盲目采用此种方式进行交易,一旦发生纠纷,将很难确认交易相对方的真实身份,对交易维权产生不利影响。
法官为此提醒,消费者应选择实体交易或者有正规调整双方交易行为的第三方线上途径进行购物,对微商等非正常交易途径购物应当审慎使用。如选择风险承担可能更高的隐蔽式非正常交易方式,则应当明知交易相对方存在可能无法查明的风险,并承担维权不利的交易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