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有权对购买商品评论,已超出了合理限度应赔礼道歉并赔钱

发布时间:2025-07-09 14:26  浏览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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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 6 月 30 日孙某彤用昵称为 “swt” 的微信号添加了朱某昵称为 “JKLOVECAT 猫舍” 的微信号,次日就购猫事宜进行了咨询,微信对话如下:孙某彤:“你好请问猫舍在什么地方呀价格区间是怎么样的类似这种弟弟大约多少钱呀”,朱某:“这是妹妹已经去新家了我家宠物级绝育 1.5w,繁育级绝育 2w 至 2.5w 这个品相是繁育级”,孙某彤:“都是绝育的嘛”,朱某:“你是猫舍啊?”,孙某彤:“不是啊”,朱某:“那个人养宠家庭都是绝育的啊”,孙某彤:“所以你这边都是帮绝育好再卖?都是三四个月就绝育了?”,朱某:“公猫四个月绝育,母猫五个月绝育”,孙某彤:“接回家都是至少 4 个月了呗,三个月没绝育不能接回家”,朱某:“对啊,打完三针疫苗也都四个月左右了啊,没注射完疫苗难道还去新家吗”。

2024 年 7 月 3 日,昵称为 “酱小发 fa” 的小红书用户发布标题为 “避雷这家蓝金猫舍” 的笔记,内容为:“这家 JKLOVECAT 说猫咪四五个月绝育之后才能让带回家,大家对这个事情本身都很有争议,但是第一次买繁育猫也不懂哇,以为都是发情之后再绝育呢,多问一句就反问我是不是猫舍?想多了解一下就不耐烦的样子不敢想买了之后有问题是什么样子的售后。 有姐妹评论也说多问几句就被删好友了,看来不是对我一个人这样的。 ” 上述文字附有 JKLOVECAT 猫舍小红书主页截图、双方的维信聊天截图,并添加到 #武汉猫舍避雷等话题。 该笔记的部分评论量为 243、赞 151、收藏 27。 小红书搜索 “武汉猫舍避雷” 亦能看到昵称为 “酱小发 fa” 的小红书用户发布标题为 “避雷这家蓝金猫舍” 的笔记。

在该笔记的评论区,昵称为 “莓啤汽” 的小红书网友评论:“JK 看到过很多次避雷了,因为这家卖病猫所以心虚”,昵称为 “梦” 的小红书网友评论:“对他们态度超级差问了两句就跟吃枪药一样我们买猫都是看了视频觉得可爱才去问又不是一个个都对猫这么了解还真得谢谢他自己的猫可爱不然就这个态度下去绝对会被挂烂更何况买猫价格也不便宜我去买个奢侈品服务都比他这个卖猫的要好”,昵称为 “小糊涂养猫” 的小红书网友评论:“避雷这家猫舍,看还跑到评论区叽歪了”,昵称为 “Alex” 的小红书网友评论:“我闺蜜在她家买过猫,和她发的照片完全不像同一只,照片看着圆圆的,实际脸特别尖。 而且越大越丑,之后她送给亲戚了”,昵称为 “山某” 的小红书网友评论:“最近很迷金渐层,这家猫舍避雷了,某某店家态度不好就不要做客服啊。 。 。 很多买家就是不懂很多问题嘛,动则反问句算啥不愁卖就不要接这么多新客咨询”,昵称为 “晕晕” 的小红书网友评论:“这个人在几年前就恶心过我这个女的情绪很不稳定大家慎重在她们家买猫”,“酱小发 fa” 都予以点赞、回复,并评论:“还带了一大堆水军在这边给她证明搞笑死”。

朱某为保全上述小红书平台的证据,向一审法院提交相应的《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五张。

孙某彤认可昵称为 “酱小发 fa” 的小红书用户为其账号,上述笔记、评论系其本人发布。 庭审中孙某彤称该笔记已被小红书平台断开链接,后已被孙某彤删除。

另,朱某为本案诉讼与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于 2024 年 7 月 15 日签订法律服务委托合同,已支付律师代理费 10000 元。

朱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 孙某彤立即停止侵害朱某名誉权的行为,并删除小红书 APP 上链接为:http://xhslink.com/eLc8wP的笔记;2. 孙某彤在省级以上刊物、小红书 APP 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道歉内容法院审定);3. 孙某彤赔偿朱某合理开支 10000 元;4. 本案诉讼费用由孙某彤承担。

本案系因名誉权纠纷引起的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的规定,具体到本案中,本案起因为孙某彤认为朱某在其咨询时反问 “你是猫舍啊?” 而觉得其营业态度不好,进而在小红书平台发布笔记称避雷某娇经营的猫舍,对此一审法院认为从正常理性人角度,双方微信对话属于使用正常语气问答,言辞并无不当,亦无矛盾纷争。 后孙某彤在小红书发布指向性明确的避雷笔记,并在笔记评论区引导、扩大对朱某经营的猫舍不良评价范围,已超出消费者正常、合理的评价范围,该行为已有贬损朱某个人品德及其猫舍商誉的故意。 考虑到网络传播的迅速性、广泛性,且朱某经营的宠物行业范围较小,相关内容关注者多为同行及爱猫人士,该笔记的影响力足以客观上导致朱某及其运营猫舍的声誉受损,受众评价降低,客户量流失,此行为构成名誉权侵权,孙某彤应在侵犯朱某名誉权的范围内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第一款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 停止侵害……(八) 赔偿损失;……(十)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 赔礼道歉” 的规定,针对孙某彤的侵权行为,朱某有权要求孙某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因孙某彤已经删除其在小红书平台所发布的案涉笔记,该项侵权行为已经停止,一审法院予以确认,故对于朱某要求孙某彤删除笔记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因孙某彤的侵权行为侵害了朱某的人格权,给朱某造成了不良影响,故一审法院对其要求孙某彤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相应方式应与侵权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故孙某彤应在其实名认证为 “酱小发 fa” 的小红书账号中持续置顶五日发表对朱某的道歉声明 (声明具体内容须经一审法院审核); 朱某主张的赔偿合理开支 10000 元,系因孙某彤的侵权行为,朱某为维权而聘请律师产生的律师费 10000 元,该项经济损失与孙某彤的侵权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但考虑到孙某彤侵权行为情节且已停止,一审法院酌定应由孙某彤承担赔偿 8000 元。

一审法院判决:一、孙某彤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实名认证为 “酱小发 fa” 的小红书账号中持续置顶五日发表对朱某的道歉声明 (声明具体内容须经一审法院审核); 二、孙某彤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朱某经济损失 8000 元;三、驳回朱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孙某彤上诉请求:1. 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孙某彤不承担责任;2. 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朱某承担。 事实与理由:一、案涉笔记并非针对朱某,因此本案原告主体不适格。 名誉权属于一种人格权,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本案中,孙某彤发布的避雷笔记针对的仅是 “JKLOVECAT 猫舍”(以下简称 “JK 猫舍”),从始至终都未出现过朱某本人的姓名,且网友也无法通过该笔记联想到朱某本人。 因此,案涉笔记不可能对朱某作为一个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和社会评价造成任何影响,本案原告主体不适格。 二、朱某所经营的 JK 猫舍的服务态度恶劣,孙某彤基于真实经历发布了避雷笔记,一审法院认定双方无矛盾纷争,明显与事实不符。 本案的起因是孙某彤想购买一只猫咪,于是联系了朱某所经营的 JK 猫舍。 在与 JK 猫舍沟通时,孙某彤出于对购买猫咪相关事宜的关心,询问 “都是绝育的猫咪吗”,但朱某不仅没有正面回应孙某彤告的疑问,反而以 “你是猫舍啊?” 这句话反问,暗含对孙某彤身份的质疑,仿佛孙某彤正常的消费询问别有用心。 之后,朱某对于孙某彤的其他提问,始终采用反问的方式回答,态度明显不耐烦,使孙某彤感受到不适。 经过多方面的对比,孙某彤最终选择在其他猫舍买猫,并在小红书发布帖子 “终于选定我的猫咪了!”。 在帖子内容里,孙某彤如实叙述了整个选猫过程,其中提到了一句在 JK 猫舍咨询时令人不悦的经历。 JK 猫舍知晓后,到孙某彤的评论区质问:“请问我态度哪里差了?”,并通过微信私信威胁孙某彤,诸如 “你以为我不知道是你是吧?” 之类的话语,并且朱某还在朋友圈公然辱骂孙某彤为 “小人”“绿茶”“神经病”。 基于以上种种事实,孙某彤才将帖子内容改成避雷。 由此可知,朱某猫舍的服务态度非常恶劣,令孙某彤作为消费者感到了严重的不适,故孙某彤在网络发布避雷笔记,对朱某进行批评监督。 一审法院认定 “原告言辞并无不当,双方不存在矛盾纷争”,属于事实认定错误,应予纠正。 三、孙某彤从未进行过任何侮辱诽谤朱某的行为,也不存在对评论区的恶意引导,一审法院认定侵权成立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无论是案涉笔记,还是笔记的评论区,孙某彤都从未使用过任何带有侮辱性、诽谤性的词语形容朱某以及朱某的猫舍。 “病猫”“尖嘴猴腮” 等言论,并非孙某彤本人所说,而是评论区中其他网友对朱某售卖的商品做出的评价,和孙某彤没有任何关系!不能因为孙某彤对部分网友的评论进行了点赞和回复,就将这些网友的评论简单等同于孙某彤的言论。 在网络平台中,对自己感兴趣的评论进行点赞和回复,是一种正常行为,本身没有任何恶意和引导性质。 不能苛求孙某彤作为一个普通网友,在每次点赞之前都对他人内容是否侵权进行审核。 更何况孙某彤只是一个互联网素人,在小红书平台仅有 15 个粉丝,其在评论区的回复基本上都无人点赞,根本不具备引导舆论的能力。 因此一审法院认定 “被告在笔记评论区引导、扩大对原告猫舍不良评价范围,从而构成侵权”,明显错误,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四、孙某彤作为消费者有权在合理范围内对商品和服务进行评价,经营者对此负有容忍义务,一审法院忽视了孙某彤的批评监督权,适用法律错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五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评价就是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监督的方式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消费者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但借机诽谤、诋毁、损害其名誉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 ” 本案中,孙某彤作为消费者,所作的评价均基于真实的消费经历,虽然带有一定的主观色彩,但并未超出公允评论的界限。 朱某作为案涉猫舍的经营者,应对消费者针对其服务态度、服务质量所作出的评论负有一定的容忍义务,不能苛求消费者的评价绝对精准客观、完全不带主观情绪。 一审法院并未充分考虑孙某彤作为消费者的特殊身份,忽视了孙某彤依法享有的批评监督权,适用法律错误,损害了孙某彤的合法权益。 五、一审法院判决由孙某彤承担朱某的律师费,缺乏法律依据。 我国民事诉讼不实行律师强制代理制度,律师代理费以各自负担为原则,以败诉方负担为例外。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既没有关于律师费的约定,也不属于法律明确规定的律师费由败诉方负担的例外情况,因此无论法院认定侵权是否成立,按照一般原则,朱某支出的律师费应由朱某自行承担。 一审法院判决由孙某彤承担朱某的律师费 8000 元,于法无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朱某答辩称:我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的法律正确,恳请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第一、朱某作为原告的主体适格,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孙某彤提起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朱某作为案涉猫舍、小红书账号 Jk 猫舍的注册使用人。 对外出售宠物猫,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有权以其自身的名义提起诉讼。 第二、孙某彤在仅与朱某进行寥寥数语并不存在实际交易的情况下,却公然在公开的小红书 APP 上发布笔记,对朱某及其经营的猫舍进行抨击。 在没有任何事实及证据的情况下,对朱某及其经营的猫舍进行诋毁和诽谤。 该笔记的传播极为广泛,降低了朱某的社会评价,给朱某造成了实际损失,孙某彤的行为侵犯了朱某的名誉权。 孙某彤在主观上存在极大的恶意,并非其声称的处于消费者的角度给予商家正常的评价。 而是滥用其消费者的地位,有计划地对朱某进行的一场网暴。 本案中,孙某彤并未站在客观中立的角度对朱某及其猫舍进行评价。 而是有引导针对性地对朱某及其猫舍进行抨击和诋毁。 造成了诸多网友对朱某及其猫舍进行抨击和谩骂。 对此,孙某彤对这些负面的评价也是赞扬支持。 正因于此才给朱某的社会评价降低。 孙某彤也在多方面的评论,也证明其目的在于阻碍他人向朱某买猫。 孙某彤的笔记发布之后,有网友给其留言,其行为可能侵害朱某的名誉的。 其回复只是作为消费者进行评价。 足以证明孙某彤是滥用消费者的地位,有恃无恐地对朱某进行诋毁和诽谤。 哪怕是收到了朱某委托律师发出的律师函,并到法院进行起诉都没有办法阻止其侵权行为。 第三、案涉笔记,也就是孙某彤的笔记,传播范围极广,热度极高。 本案朱某在小红书上注册的 Jk 猫舍的账号,在小红书上是颇具有名气的,是知名的蓝金猫繁育人之一,粉丝量为 2 万人。 朱某主要是在小红书平台上进行销售,孙某彤的笔记一经发布就广泛传播。 被朱某的诸多客户和朋友知道后,该笔记的热度居高不下。 在小红书 APP 上搜索,武汉猫舍避雷,以及猫舍避雷等贬损性的话题,该笔记均位居前列。 孙某彤的行为极大地损害了朱某的名誉。 第四、孙某彤的侵权行为导致朱某的社会评价降低,且造成朱某的客户流失,损害了朱某的利益。 案涉的笔记充斥了大量对朱某和猫舍的评论,且在该笔记下有不少网友表示对朱某的猫舍避雷。 原有购买 **,也放弃了在朱某处买猫。 孙某彤甚至还与某些有意向购买朱某猫舍的猫的因为笔记放弃的网友互动留言。 在留言中表示朱某家的猫,长大了尖嘴猴腮,劝阻其购买。 孙某彤的行为不仅是对朱某进行造谣,更是误导社会群众,干扰了朱某的正常经营,给朱某造成了重大的损失。 最后,朱某是以经营猫舍为主要的经济来源,小红书为其主要的获客平台,朱某为了运营小红书的账号,花费了巨大的时间和精力。 才取得了两万粉丝,关注度较高的良好效果。 朱某之前也并未因为买卖发生纠纷,导致被公然的避雷、谩骂和网暴。 孙某彤是第一个在网上公然抨击朱某的人,孙某彤并不依赖小红书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小红书对于孙某彤仅仅是一个虚拟平台,因其发表的任何言论,无论是诋毁还是造谣,对其都没有损害后果,也不影响其正常的生活。 但是对于朱某而言恰恰相反,朱某的生意受阻,个人信誉收到质疑,生活也造成了严重的影响,精神也因此收到了巨大的打击。 在本案的孙某彤发表案涉笔记的时候,因为造谣朱某的猫尖嘴猴腮存在品相问题,该笔记热度极高。 导致在蓝金猫舍圈传播极为广泛,被同行引用对朱某造成了二次极大的伤害。

消费者有权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那么首先批评、评论应建立在存在真实交易的基础上,且即使带有主观色彩和不满情绪,但不应当超过合理限度,若超过合理限度,造成了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名誉损害,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 本案中孙某彤有买猫意向,2024 年 6 月 30 日向朱某进行咨询,但在咨询中,两人即不欢而散,孙某彤与朱某之间并未建立买卖合同关系。同年 7 月 3 日,孙某彤即发表 “避雷这家蓝金猫舍” 的笔记,因该笔记指向明确,孙某彤又在该笔记的评论区存在对朱某不良评价的引导,孙某彤的言论在缺乏真实的交易作为事实依据的前提下已超出了合理限度。 一审法院结合朱某经营的宠物行业范围较小,其经营就是在小红书这样的网络平台上开展,朱某和其经营的猫舍现已有一定关注度,若有相关笔记,关注者多为同行及爱猫人士或准备买猫的准客户,该笔记的影响导致朱某及其运营猫舍的声誉受损,评价降低等事实,酌定孙某彤赔偿朱某 8000 元并无不当。 2024 年 12 月 25 日,一审法院作出部分支持朱某诉讼请求的判决,朱某于 2024 年 12 月 30 日发布朋友圈抒发对孙某彤的不满情绪,情有可原,与本案诉争的名誉权纠纷已无关联,孙某彤以此拟证明朱某的言行亦存在不当之处,孙某彤发布的笔记符合客观事实,不构成对朱某的名誉侵权的理由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