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放到小区的智能猫屋被物业公司当废品清理

发布时间:2025-07-19 19:20  浏览量:1

法院:物业公司系正常履职且已尽到相应注意义务,应返还猫屋当废品卖出的钱款

王璇


近年来,随着人们对动物的保护意识不断增强,关爱流浪动物的理念愈发深入人心。与此同时,“智能猫屋”作为一项新兴科技产品应运而生。这种猫屋一般放置于公共区域,由大众扫描屋上的二维码或进入APP、小程序进行“云投喂”,一定程度上有助于改善流浪猫的饮食条件,然而其运营管理中存在的不规范之处,也可能带来法律风险。近日,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投放到小区的智能猫屋被物业公司清理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判决物业公司返还猫屋投放公司20元。

2023年12月,经申请人在线申请,甲公司将一个购入价为6000元的猫屋放置在某小区某单元快递柜后面。

几天后,该小区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在日常巡逻时发现该猫屋,遂询问小区内的养猫人士,众人都表示猫屋不是自己的;工作人员又拨打猫屋上的联系电话,但无人接听。

根据物业公司提供的微信群聊天记录,2023年其曾向社区反映某居民因喂养流浪猫与物业管理产生冲突,且收到其他居民被跳蚤咬了进而影响生活的投诉。后物业公司在该小区门卫室、单元楼门口张贴通知,表示为了营造安全、整洁、有序的小区环境,公共区域及楼道内禁止乱堆乱放杂物,并请居民尽快清理公共区域私人堆放的物品,否则将作为无主垃圾统一清理。

2024年1月,物业公司安排工作人员对猫屋进行了清理,该工作人员将猫屋以20元的价格卖给了废品收购人员。

两天后,甲公司报警,称公司设备即猫屋被该小区物业公司当废品卖出,并因此与之发生纠纷。后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赔偿猫屋设备损失6000元。

另查明,根据甲公司提供的申请猫屋页面截图,“投放位置”处注明“选择长期稳定的环境”,“描述位置”处注明“我们将严格保密猫屋安放位置哦”,“您申请的投放地址在”处注明“建议征得物业同意或在隐蔽位置”。

法院审理后认为,物业公司清理公共区域杂物的行为系履行物业管理职责。首先,虽然甲公司主张是根据该小区业主的申请进行的猫屋投放,然而其拒绝提供猫屋申请人的相关信息,因此申请人是否为该小区业主存疑;且甲公司在该小区的公共区域放置猫屋,并未取得物业公司或小区业主大会的同意。

其次,根据物业公司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以及庭审陈述,某小区的业主对于喂养流浪猫一事意见并不统一,甲公司擅自在该小区内投放猫屋的行为给某小区的物业管理带来了不便,也有可能造成附近区域内的流浪猫聚集到该小区,对小区居民的生活环境和公共秩序产生影响。

最后,物业公司发现猫屋之日至实际清理之日之间存在一定的间隔,其间,其已通过询问业主、拨打猫屋上载明的电话等方式寻找猫屋的主人,但均未果,猫屋上亦未载明申请人的联系方式和地址;同时,物业公司于2023年12月张贴通知提醒业主尽快清理公共区域的私人堆放物品。其已经尽到了相应的注意义务,主观上并不存在过错。

综上,甲公司投放猫屋的行为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流浪猫的生存条件,但其并未自行或要求猫屋申请人提前与小区物业进行沟通,甚至建议申请人填写投放地址时选择隐蔽位置,影响了该小区的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现案涉猫屋被物业公司进行了清理,该清理行为是物业的正常履职行为,因此甲公司要求物业公司按购入价赔偿损失60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鉴于案涉猫屋被以20元的价格出售给了废品收购人员,法院判决物业公司应当将该20元返还甲公司。一审判决后,甲公司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王璇)


智能猫屋是一种集远程监控、自动投喂、实时互动等功能于一体的数字化设备,旨在为城市流浪猫提供定点投喂、健康监测和临时庇护,并通过“云投喂”平台吸引公众参与救助。目前,上海、天津、南京、广州、苏州等十余个城市已推广此类设备,用户可通过平台充值投喂、观看实时画面并参与志愿维护。尽管其初衷是为了解决人们无序投喂流浪猫的问题和流浪猫带来的卫生问题,但在实际应用中暴露出运营主体权责不清、管理真空、公益边界模糊等多重治理难题。

法院发出以下倡议:一是建议平台加强对猫屋投放地点的审核,做到程序合规。定期开展评估,及时整改或移除不合规的猫屋。二是明晰相关方管理责任,明确相关主体承担设备维护、卫生管理及疫病防控职责。三是进一步规范平台的公益与商业行为。可通过公开资金流向、定价依据及救助支出比例等方式接受监督,规范平台的公益行为;可通过限定猫粮价格区间、明确打赏资金用途等方式规范平台的商业行为。